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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1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1254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墾丁通運有限公司、陳榮璋、林淑貞、鄭絲 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榮璋、林淑貞、鄭絲羽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  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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