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254號
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孟昭明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墾丁通運有限公司、陳榮璋、林淑貞、鄭絲
羽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榮璋、林淑貞、鄭絲羽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