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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2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2389號 聲 請 人 寰正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黃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莊明毅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之工商登記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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