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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3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3241號 聲 請 人 維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思蒂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正弘塑膠有限公司、許翠津、曾有盛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  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。請陳明提示日   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及利息起算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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