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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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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3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3947號 聲 請 人 文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簡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寶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票未載到期日,請陳明提示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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