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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4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4416號 聲 請 人 行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周志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周志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(與本票正本記載不符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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