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416號
聲 請 人 行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成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周志平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周志平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
發票日(與本票正本記載不符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