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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6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6600號 聲 請 人 皇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恩生 非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文裕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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