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859號
聲 請 人 原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伍福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信錩有限公司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簽發之本票1紙,
付款地未載,金額新臺幣102,795元,利息未約定,
免除作
成拒絕證書,到
期日103年9月30日,
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
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就
上開金額准許
強制執
行等語。
二、
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
系爭本票之發票
人為楊銀,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信錩有限公司
非發票人,有本
票影本附卷
可稽,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
於法
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