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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78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7859號 聲 請 人 原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伍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錩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簽發之本票1紙, 付款地未載,金額新臺幣102,795元,利息未約定,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,到期日103年9月30日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 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。 二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本票之發票 人為楊銀,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信錩有限公司非發票人,有本 票影本附卷可稽,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於法 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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