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887號
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加藤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上發營造有限公司即永鵬瀝青有限公司、鄭
金發即鄭浚瑋、日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上發營造有限公司即永鵬瀝青有限公司、日鑫國
際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鄭金發即鄭浚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