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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0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0173號 聲 請 人 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哲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以斯帖美容有限公司、胡曉燕、王世昌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提示日。 二、請陳明正確請求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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