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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瀧興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(發票人為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   有限公司)。 二、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,請   釋明相對人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之姓名及   住所,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。 三、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   行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   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,是聲請狀   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,如未提示   ,與上開規定不合,以裁定駁回聲請,如已提示,則以提示   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(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   )。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  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。請陳明提   示日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及利息起算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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