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
聲 請 人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瀧興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(發票人為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
有限公司)。
二、查聲請人之
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,請
釋明相對人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
監察人之姓名及
住所,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。
三、
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
強制執
行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
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,是
聲請狀
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,如未提示
,與
上開規定不合,以裁定駁回聲請,如已提示,則以提示
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
遲延利息(廳民一字第02696 號
參照
)。查
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
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。請陳明提
示日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及利息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