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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全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翌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、廖純秀、向中一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   行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   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,是聲請狀   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,如未提示   ,與上開規定不合,以裁定駁回聲請,如已提示,則以提示   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(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   )。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  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。請陳明提   示日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及利息起算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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