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530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南光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聯虹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聯虹通訊有限公司
)、王冠文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聯虹科技有限公
司(原名聯虹通訊有限公司)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