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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65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53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聯虹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聯虹通訊有限公司 )、王冠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 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聯虹科技有限公   司(原名聯虹通訊有限公司)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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