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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6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620號 聲 請 人 龍香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芳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龍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三、查聲請事項之金額已塗改未蓋章,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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