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12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匯國工程有限公司、蔡美霞、黃碩修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,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匯國工程有
限公司名稱(「匯國工程有限公司」或「滙國工程有限公司
」?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