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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8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8171號 聲 請 人 大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坤龍、余麗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   元,茲依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請聲請人補繳新   臺幣500元。 二、陳明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算,抑或自提   示日起算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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