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171號
聲 請 人 大量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勝文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林坤龍、余麗君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
元,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請聲請人補繳新
臺幣500元。
二、陳明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算,抑或自提
示日起算?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