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374號
聲 請 人 天賦自動化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天賦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