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786號
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淵泉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東毅貨運有限公司、盧錦鐘、林偉傑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,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東
毅貨運有限公司」或「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」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盧錦鐘、林偉傑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約定利息,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