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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8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8786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東毅貨運有限公司、盧錦鐘、林偉傑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,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東   毅貨運有限公司」或「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」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盧錦鐘、林偉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 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約定利息,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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