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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支誠備 相 對 人 百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元,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經本院102年度勞訴 字第203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 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,第一審判決並於103年6月18日確 定,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700元, 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 為870元(計算式:8700x1/10=870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聲請人另陳報支出強制執行 聲請費486元,系爭費用訴訟程序中支出之費用,既 非訴訟費用,即非屬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應確定 之範圍,台端應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另向執行法院聲請, 併予指明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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