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巨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芳 相 對 人 林柏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 貳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99年度建字第38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50號判決確定,就訴訟 費用負擔部分並分別諭知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」及「…並 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貳 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,…廢棄改判部分第一、二審訴訟 費用,由被上訴人負擔,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,由 上訴人負擔」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同法第93 條亦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 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再按,原告撤回其訴 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是 以,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 無異,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(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)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: ㈠查原告即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萬8,2 25元(訴訟標的金額為274萬7,725元)及證人旅費1,060元 ,合計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萬9,285元。 ㈡惟聲請人不服本院判決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,並支出裁判 費4萬2,337元(上訴利益為274萬7,725元),於第二審訴訟 程序進行中,聲請人減縮聲明至144萬9,424元,依法應徵收 裁判費2萬3,032元,依首揭說明,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萬9,3 05元【計算式:42,337-23,032=19,305】應由為減縮之人 即聲請人自行負擔。又聲請人尚支出鑑定費用9萬5,575元及 證人旅費602元,故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1萬9,209元(依 減縮後之聲明計算)。 ㈢準此,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50號判決關於訴訟 費用之諭知,廢棄改判即123萬5,924元部分之第一、二審訴 訟費用11萬4,822元【計算式:一審1,235,924÷2,747,725 ×29,285=13,172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;二審1,235, 924÷1,449,424×119,209=101,650;合計13,172+101,65 0=114,822】,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,上訴駁回部分第 二審訴訟費用1萬7,559元【計算式:119,209-101,650=17 ,559】,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。 四、綜上所述,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 萬4,822元,其未支出訴訟費用,皆由聲請人所預納。從而 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1萬4, 822元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