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82號
聲 請 人 王瓊芝
代 理 人 游晴惠
律師
楊智全律師
相 對 人 大仁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大仁室內計劃
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陶石良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○二年度存字第二○七九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中
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,合計新臺幣壹
佰捌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
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
前段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所謂訴訟終結,包括執
行程序終結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
鈞院100年度全字第1109號
民事裁定為擔保
假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180萬元,並以鈞院
100年度存字第1431號提存事件提存,
嗣經變換提存物,而
現以鈞院102年度存字第2079號提存在案;茲因
兩造間
損害
賠償訴求業經最高法院
駁回聲請人請求確定,而聲請人業已
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,訴訟程序已
終結,另經聲請人已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
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並提出變換提
存物之民事裁定書、撤銷假扣押之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
、民事執行處函、
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079號、100年度司執
全字第414號、103年度司全聲字第176號、100年度建字第
336號及其歷審卷宗,兩造間之
本案訴訟業經判決聲請人敗
訴確定,而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撤銷確定,另聲請人已撤回對
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,應認訴訟已終結。相對人於收受聲請
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後,
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,亦有
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
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本
件提存物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