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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相 對 人 莫德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郵寄存證信函予相對人,經郵務 機構以「查無此人」為由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 為證。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,相對人 於民國88年9月17日即已出境,並於90年10月9日為遷出登記 ,今仍無入境紀錄,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12 月19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 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認定。從而, 本件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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