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578號
聲 請 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章榮
相 對 人 莫德融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郵寄
存證信函予相對人,經郵務
機構以「查無此人」為由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
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
為證。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
戶籍謄本所載,相對人
於民國88年9月17日即已出境,並於90年10月9日為遷出登記
,
迄今仍無入境紀錄,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12
月19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
可稽。是聲請人
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
洵堪認定。從而,
本件聲請,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
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