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32號
聲 請 人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凱倫
相 對 人 鑫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維
民
法定代理人 朱昱潔(原名朱玉玲)
法定代理人 戴毓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八二○號
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
之新臺幣壹拾萬元整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
前段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而在保全程序,
債權人
依法院之命為假扣押、
假處分或
定暫時狀態處分而供擔保,
執行法院並已實施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
,自須待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程序,始得謂與上開條款所定
之「訴訟終結」相當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
參
照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518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
曾提供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整為
擔保金,並以本院94年度存
字第582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上開假扣押之之
本
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,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
撤回假扣押
強制執行之聲請(案號: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
4016號),是該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應已終結,並經聲請人
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
迄未行使
等情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
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
書、民事執行處函、
存證信函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民事裁
定
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上開假
扣押、擔保提存、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審核,查屬
無訛
,且該假扣押執行標的亦經執行完畢,按諸上開說明,應認
訴訟業已終結。相對人於前開訴訟終結後迄未對聲請人行使
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
卷
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
自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