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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捷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、張美雲、RICH GRO UND CO., LTD.(BELIZE)(瑞富有限公司-貝里斯國)、LIU,CHING -UI(劉慶義)、LUNAR TECHNOLOGY INC.、楊清群、鍾文祥、陳弘 明及謝豐鴻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捷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對 人間提存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79號民事裁 定,為變換提存物,曾提供無記名存單新臺幣3320萬元,並 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6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聲請 人提存錯誤,依提存法第18條第9款規定,聲請返還本件 提存物,並提出民事裁定、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。 二、提存法第18條規定,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有提存出於 錯誤之情形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。經查,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存出於錯誤,依前揭說明,應逕向本院 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不得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,從而,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,於法顯有未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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