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07號
聲 請 人 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祝文定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捷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、張美雲、RICH GRO
UND CO., LTD.(BELIZE)(瑞富有限公司-貝里斯國)、LIU,CHING
-UI(劉慶義)、LUNAR TECHNOLOGY INC.、楊清群、鍾文祥、陳弘
明及謝豐鴻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捷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對
人間提存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79號民事裁
定,為變換提存物,曾提供無記名存單新臺幣3320萬元,並
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6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聲請
人提存錯誤,
爰依提存法第18條第9款規定,聲請返還本件
提存物,並提出民事裁定、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。
二、
按提存法第18條規定,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有提存出於
錯誤之情形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。
經查,
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存出於錯誤,依
前揭說明,應逕向本院
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不得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,從而,
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,於法
顯有未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