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82號
聲 請 人 大霸海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盧清花
相 對 人 呂忠澤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
鈞院101年度全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,為
擔保假扣押,
曾提存新臺幣19萬元,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
第12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
兩造間之
本案訴訟業已終
結,而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,並定21日
期間催告
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
迄未行使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
二、
按返還
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
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
定,須符合:(一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二)供擔保人證
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;(三)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
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
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
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
,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雖以郵局
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
對人於21日行使權利,
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所示,聲
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
住所(即設籍地)為送達,其係以「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2樓」為送達處所,經本院函請新
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(下稱三重分局)及天悅大廈管理委員會
(下稱天悅管委會)查詢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
上開送達地址,
惟相對人並無居住該址且該址並無此人,此有三重分局新北
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、天悅大廈(管)字第000000000
號函附卷
可稽,是聲請人顯未向相對人之住、
居所為送達,
尚
難認已生合法送達及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。從而,聲請人
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於法
尚有未洽,不應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