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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相 對 人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 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 22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;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 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92號廢棄原判決,並知第一、二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02 號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。是以,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,核先敘明。又第 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並應限定其最高額,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、二審分別 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80,720元、571,080元、證人 日旅費3,890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30,000元(業經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聲字第1276號裁定核定),合計985,690元,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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