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4號
聲 請 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崑泰
相 對 人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
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
22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;聲請人不服提起
上訴,經臺灣高等
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92號廢棄原判決,並
諭知第一、二審
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
嗣最高法院102年度
台上字第2002
號
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
上訴人即相對人
負擔。
是以,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,核先敘明。又第
三審
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並應限定其最高額,民
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、二審分別
繳納之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80,720元、571,080元、證人
日旅費3,890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30,000元(業經最高法院
102年度台聲字第1276號裁定核定),合計985,690元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