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80號
聲 請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復生
相 對 人 音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昌鴻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
418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五,餘由
被告即聲請人負擔,聲請人不服提起
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
101年度上字第1059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
諭知第一
審關於命
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,及第二審訴訟
費用,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。又
上開判決業已於103年5
月5日確定,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
經查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
萬3822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