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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相 對 人 音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418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五,餘由 被告即聲請人負擔,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字第1059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知第一 審關於命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,及第二審訴訟 費用,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。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3年5 月5日確定,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3822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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