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國貿字第1號
原 告 BETTER UNION PRODUCTS CORP.
法定
代理人 張廷銓
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
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健鴻
上列原告與
被告樂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2,525,950元,
嗣於民國103
年8月27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2,637,217元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2,637,217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7,136元,扣除原告先前
繳納之裁判費26,047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89元(計算式:
27,136-26,047=1,089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