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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國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國貿字第1號 原   告 BETTER UNION PRODUCTS CORP. 法定代理人 張廷銓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健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2,525,950元,嗣於民國103 年8月27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2,637,217元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2,637,2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136元,扣除原告先前 繳納之裁判費26,047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89元(計算式: 27,136-26,047=1,089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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