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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國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達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BETTER UNION PRODUCTS CORP. 法定代理人 張廷銓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 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2,117,511元(計算式:69,399.3×30.512=2,117,511 ,元以下四捨五入,以原告起訴時之103年2月5日新台幣兌美元 匯率30.512計算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982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 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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