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國貿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樂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達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BETTER UNION PRODUCTS CORP.
法定代理人 張廷銓
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
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2,117,511元(計算式:69,399.3×30.512=2,117,511
,元以下四捨五入,以原告起訴時之103年2月5日新台幣兌美元
匯率30.512計算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2,982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上訴
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