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86號
上 訴 人 莊宏順
被
上訴人 陳美津
威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李陳清水
被 上訴人 科達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金順
被 上訴人 趙柏偉
張聰榮
華鳳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盧錦川
被 上訴人 李允銘
廖祐祺
廖祐宏
陳俊雄
信馨企業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雙
被 上訴人 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鍾聰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鴻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
追加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
反訴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追加
請求被上訴人各就其不當得利數額加計自民國102年2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違反前開規定,其
所為追加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徐淑芬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