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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小上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小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莊宏順 被 上訴人 陳美津       威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陳清水 被 上訴人 科達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順 被 上訴人 趙柏偉       張聰榮       華鳳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錦川 被 上訴人 李允銘       廖祐祺       廖祐宏       陳俊雄       信馨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雙 被 上訴人 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聰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鴻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 反訴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追加 請求被上訴人各就其不當得利數額加計自民國10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違反前開規定,其 所為追加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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