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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台北港埠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 繳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4,678,671元(本訴11,530,957+反訴3,147,714=14,678,6 71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,776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, 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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