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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竑鏹金屬工程有限公司、聖和重機工程有 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0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玖佰玖拾伍萬肆 仟肆佰叁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零陸元, 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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