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
原 告 瑞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國棟
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
律師
被 告 掀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金龍
訴訟代理人 王正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下午4 時10分
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