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1號
原 告 余姿嫻
余姿容
陳進壽
陳彥宏
陳怡君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簡長輝
律師
複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
被 告 福巃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世旻
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
複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
複代理人 張鵬翔
被 告 翁順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
二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