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5號
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啟章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海庚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125號
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
台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