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6號
上 訴 人 楷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財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
字第136 號履行工程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534,97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4,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