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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工程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楷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 字第136 號履行工程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534,97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,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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