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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43號 原   告 勝福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敬明 被   告 明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僅繳新臺幣500元裁判費,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 40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萬4,853元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3月14日送 達,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及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,故其訴不合程式,為不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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