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
上 訴 人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長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科技有限公司因103 年建字第167 號
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
價)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