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
上 訴 人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長南
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建字
第167 號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扣
除前繳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