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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南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,均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新亞科技有限公 司、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,上訴人均逾期今仍未補正,上訴均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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