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建君
訴訟代理人 胡少森
林威伯
律師
複代理人 顏漢彰律師
複代理人 郭耘豪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
訴訟代理人 林孟傑
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
,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