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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君 訴訟代理人 胡少森      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 顏漢彰律師 複代理人  郭耘豪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 訴訟代理人 林孟傑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 ,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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