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君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
反訴被告進忠工程有限公司(下
稱進忠公司)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提起
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本訴部分
上訴聲明為:
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
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
審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」,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6,8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萬3,380元。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:「原判決廢棄。被上
訴人進忠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2萬2,059元及自反訴
起訴狀繕本送
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,是上訴人反
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萬2,0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
1,645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,025元(計算式:1萬3,38
0元+3萬1,645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