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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進忠工程有限公司(下 稱進忠公司)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提起 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: 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。」,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6,8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,380元。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:「原判決廢棄。被上 訴人進忠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2萬2,05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,是上訴人反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萬2,0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,645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,025元(計算式:1萬3,38 0元+3萬1,645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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