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建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
3、4款規定,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
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
據表明
上揭事項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依法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
補正。且若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
駁回其請求部份不服,則
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1萬6,848元(計算式:上訴
人原審請求333萬3,741元-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81萬6,893元
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萬8,922元,亦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。
上開依法補正事項,若
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