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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、4款規定,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 據表明上揭事項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依法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正。且若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部份不服,則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1萬6,848元(計算式:上訴 人原審請求333萬3,741元-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81萬6,893元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,922元,亦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。上開依法補正事項,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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