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1號
上 訴 人 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錦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瑩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陸萬肆仟玖佰零玖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