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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錦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瑩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萬肆仟玖佰零玖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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