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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23號 原  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   告 圓境生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關於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於民事訴訟 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,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 償之工程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7,010,184 元,顯係本諸契 約爭議涉訟,依該約第29條「本工程若發生訴訟時,雙方均 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約定(見支 付命令卷第5 頁背面、第15頁)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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