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4號
原 告 勝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世欣
被 告 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: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廉永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廉永福為被告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高峯營造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)之
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
文。又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
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6
月24日更名登記為「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,法定代理人
同時變更為廉永福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北市政服103年6
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
第20、21頁),其
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,
爰依職權裁
定命廉永福為被告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,續
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