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保固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39號 原   告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      張盛孟 被   告 台灣烈治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森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