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
法定
代理人 吳正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輯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
費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6日具狀到院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
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
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
。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,276,750元
,及自10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是上訴人
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
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,276,750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屬附帶
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50,2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