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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輯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6日具狀到院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。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,276,750元 ,及自10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,276,750元(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 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0,2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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