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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  告 司門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比嘉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受告知人  美商仙妮雷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被  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訴訟代理人 王大任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資料: 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,並將 繕本逕行送達對造。 ㈠本件除被告102年5月20日SWD第026號函(即民事起訴狀檢附 之原證6)外,依民法第507條規定,有無其他催告定期被告 履行交付工地之相關佐證資料? ㈡提出向「台化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客房部地毯之 完整契約書(應含報價單或訂購單等價目表),並說明訂製採 購之單價為若干。 ㈢提出向「台化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客房部地毯, 業經被告、業主、王朝大酒店或PCM(即中興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)審驗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(例如:廠驗紀錄 、進場查驗或審驗申請單等)。 ㈣原告如何證明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 走道地毯,目前尚有成品數量6,593平方公尺堆置王朝大酒 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? ㈤提出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走道地毯 ,業經被告、業主、王朝大酒店或PCM(即中興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)審驗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(例如:廠驗紀 錄、進場查驗或審驗申請單等)。 ㈥說明就原告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未 施作走道地毯成品數量6,593平方公尺,詳細說明進口該數 量地毯之支出成本為若干?(支出成本應包含採購之離岸價 格、運費、保險費、進口稅率、推廣貿易稅、營業稅等,詳 列計算式說明之) ㈦說明原告請求完成「王朝大酒店A區修繕計畫地毯拆裝工程 」之第1階段修繕工程費用278,775元,係如何計算?列表說 明完成施作之工程項目明細,並提出施工前後之照片,及經 被告、業主、王朝大酒店或PCM(即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)查驗或驗收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供參。 二、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,並將 繕本逕行送達對造。 ㈠對於原告主張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 走道地毯,目前尚有成品數量6,593平方公尺堆置王朝大酒 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,有無爭執?若有,目前由原告供應 並堆置於王朝大酒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之走道地毯數量, 應為若干?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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