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1號
原 告 司門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比嘉
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
律師
受告知人 美商仙妮雷德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
被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
訴訟代理人 王大任
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資料:
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,並將
繕本逕行送達
對造。
㈠本件除被告102年5月20日SWD第026號函(即民事
起訴狀檢附
之原證6)外,依
民法第507條規定,有無其他催告定期被告
履行交付工地之相關
佐證資料?
㈡提出向「台化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客房部地毯之
完整契約書(應含報價單或訂購單等價目表),並說明訂製採
購之單價為若干。
㈢提出向「台化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客房部地毯,
業經被告、業主、王朝大酒店或PCM(即中興工程顧問股份
有限公司)審驗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(例如:廠驗紀錄
、進場查驗或審驗申請單等)。
㈣原告如何證明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
走道地毯,目前尚有成品數量6,593平方公尺堆置王朝大酒
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?
㈤提出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走道地毯
,業經被告、業主、王朝大酒店或PCM(即中興工程顧問股
份有限公司)審驗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(例如:廠驗紀
錄、進場查驗或審驗申請單等)。
㈥說明就原告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未
施作走道地毯成品數量6,593平方公尺,詳細說明進口該數
量地毯之支出成本為若干?(支出成本應包含採購之離岸價
格、運費、保險費、進口稅率、推廣貿易稅、
營業稅等,詳
列計算式說明之)
㈦說明原告請求完成「王朝大酒店A區修繕計畫地毯拆裝工程
」之第1階段修繕工程費用278,775元,係如何計算?列表說
明完成施作之工程項目明細,並提出施工前後之照片,及經
被告、業主、王朝大酒店或PCM(即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
公司)查驗或驗收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供參。
二、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,並將
繕本逕行送達對造。
㈠對於原告主張向「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」訂製採購之
走道地毯,目前尚有成品數量6,593平方公尺堆置王朝大酒
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,有無爭執?若有,目前由原告供應
並堆置於王朝大酒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之走道地毯數量,
應為若干?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