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2號
上 訴 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世榮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洲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
陸萬零壹佰零壹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
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