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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洲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陸萬零壹佰零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 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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