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9號
上 訴 人 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
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