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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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